•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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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厅新闻宣传工作,整合厅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宣传资源,齐心协力做好林业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和服务全区林业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报道林业生态建设、生态保护的工作实践,进一步发挥舆论鼓舞、引导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林业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林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业厅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开展新闻宣传报道的行为。具体包括: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活动)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等。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宣传办公室(以下简称宣传办)统一管理。凡厅系统组织重大活动的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以及涉及全区性的林业宣传报道,统一由宣传办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和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条 宣传办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建立良好的通联关系,畅通林业宣传的发布渠道,保证林业重要工作信息能第一时间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工作重点、热点事件要及时向宣传办提供新闻宣传信息素材,对相关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对外宣传撰写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送林业厅宣传办审核,重要新闻须经厅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指派一名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能力的人员作为厅机关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负责与宣传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提供本单位宣传工作动态和典型材料,及时反馈本单位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宣传办安排媒体的相关采访活动等。宣传办将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例会,研究安排林业厅新闻报道重点,群策群力做好林业宣传工作。

    三、对外新闻宣传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林业厅对外新闻宣传主要采取林业新闻发布、重要新闻宣传、常规新闻宣传等方式。

     第九条 林业厅对外新闻发布。主要对林业全局性工作和重大林业事项予以公布,原则上以厅领导、新闻发言人等名义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 林业厅新闻发布程序。新闻发布内容及程序由相关处室、单位拟定并经厅领导审核后,宣传办报请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举办,由厅领导、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或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一条 重要林业新闻宣传。主要围绕林业厅重点工作,开展林业主题宣传活动。由宣传办负责宣传策划,组织协调主流媒体和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宣传活动;或应处室单位、媒体要求,有针对性地予以安排宣传活动。相关处室单位积极配合并准备新闻宣传材料、背景资料等。

    第十二条 常规林业新闻宣传。主要反映林业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各处室、直属单位通过本部门宣传联络员采编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林业厅宣传办、林业厅网站、《内蒙古林业》等投稿发布。凡厅领导参加,由各处室、直属单位举办的专业会议、活动,如需要宣传办参与宣传报道,应提前告知宣传办,协商落实有关报道工作。需要向主流媒体投稿的新闻稿件由处室、直属单位起草,送宣传办审核后发表,重要稿件同时报厅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林业热点、焦点或重大突发事件宣传报道,要主动让媒体和宣传人员参与,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报道事件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

    四、新闻采访

    第十四条 厅机关采访实行预约制,要求采访的媒体或单位应到宣传办先行预约,未经预约或无法核实身份的采访者,不得接受其采访。

    各处室、直属单位接受媒体采访,须告知宣传办并经宣传办核准后方可进行。宣传办具体负责新闻媒体及记者的联系和采访工作,各处室、直属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新闻采访,对核准的采访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五条 媒体采访厅领导,由宣传办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宣传办协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准备相关材料,供厅领导参考。

      第十六条 媒体采访厅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由宣传办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商有关处室并报厅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七条 向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像资料、音像制品)必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和保密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内容充实准确,文字严谨精练,同时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bet娱乐场886365.com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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