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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祐素珍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改革话题。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提出既由现实问题倒逼而来,更是中央的战略选择,是新一届领导集体制度治国理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这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进入用制度保护环境的新阶段。 笔者认为,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应注入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不仅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而且是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 从环保现状看,环境非正义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到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以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为例,相对于无车族,有车族无论是从经济地位还是社会地位上讲都是社会的强者,但机动车污染治理费用却并不是有车族独立承担的,而是由包括非开车族在内的整个社会承担的。显然,这是存在于个体之间的不公正现象。 这种不公正同样存在于区域之间。2013年9月,环境保护部与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6省市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承诺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责任共担、信息共享、协商统筹、联防联控。但要真正把这份承诺落到实处,不仅要责任共担、信息共享,更要利益共享,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区域发展和利益关系。京津冀等地只有做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建立起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才能实现1加1大于2,彻底解决目前的问题。 从环境资源的特性看,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本性,客观上要求建立公平、公正的环境制度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拥有享受环境资源的权利。如果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一己私利破坏了自然环境,就不仅是破坏了他自身的生存环境,也破坏了所有人的生存环境,侵犯了其他人享有这个环境的权利。因此,要避免公地悲剧发生,让大家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到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必须完善制度,通过制度安排实现环境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利用、公平配置,进而激发大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经验看,基本上是逐步践行环境正义的过程 环境正义概念最早来源于20世纪后期美国的环保运动,其基本要求是全社会所有的人都能够公平地享受环境权益,公正地承担环境责任,正如其口号“不要把垃圾扔在任何人家的后院”。21世纪后期,环境正义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认可,世界上很多国家甚至联合国,开始依据环境正义的理念调整、制定环境政策。如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得到大会认可,并写入大会最后通过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历程看,可以说基本经历了从最初单纯重视资金、技术投入,到后来逐渐重视公正、正义等社会因素的过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经验,从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层面杜绝环境非正义现象的发生当是明智之举。 从现有环境制度的制定路径看,我国尚没有确保构建公平、公正的环境利益机制 尽管近年来我国公众参与状况已有很大改善,但尚处于事后被动参与的初级状态。在目前环境制度的制定路径中,公众与政府缺乏互动,社会各方利益很难形成有效博弈,很难保证环境资源、利益在区域之间、个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一方面,强势群体通过影响环境政策的制定,争取到更多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弱势群体由于参与能力受限,环境地位进一步恶化,对环境利益的不公平感受会更加明显。这种状况直接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尽快将公平、正义理念注入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