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保护是资源型城市的生命线
  • 发布时间: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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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云

      

      

      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提出的建设“五大基地”中,三大基地建设与生态保护工作息息相关。如何做好生态保护这篇大文章,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更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历史使命。鄂尔多斯作为生态较脆弱的资源大市,既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又要保证发展所必需的煤炭资源开采量,任务十分艰巨而紧迫。笔者认为,做好资源型城市生态保护工作至少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国土空间开发规划是生态保护的基础所在

      要进一步按照“8337”发展思路和“优化结构、保护自然、集约开发”“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要求,以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为主线,坚持自然条件适宜性开发、区分主体功能、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提供生态产品的理念,进一步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划定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切实形成科学的国土空间开发导向,实现点上开发面上保护。要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促使工业向园区集中,居民向城镇集中,切实保障生产空间节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要根据生态建设进程,适时调整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不断完善三区规划。有必要改进禁止开发区农牧民搬迁转移等有关规定,可以允许禁止开发区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农牧民进行生态建设,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发挥他们的立地优势,减少生态治理成本。政府可以通过扶贫等方式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化解煤炭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问题迫在眉睫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准入门槛。必须严格煤炭企业准入,进一步提高新设煤炭企业产能、现代化开采工艺水平、环保要求、资源转换率、资源开采“三率”水平等一系列硬性指标,不达标的坚决不予批准建设。当前全国煤炭市场产能过剩,特别是鄂尔多斯煤炭滞销严重,目前不宜再审批新的采矿权。同时,要切实保障国家战略资源,留足后备资源。只要规划好、布局好,就可以有效促进集约开发、均衡协调发展。

      其次,要切实畅通煤炭运输通道,减少中间环节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进一步下放资源型城市专用铁路建设审批权,由地方政府或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建设,通过煤炭企业联合出资或民间资本参股的形式加快专用铁路建设进度,实现自主建设、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再次,要加快推进资源就地转化进程。解决煤炭大量外运,引发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运输压力一系列问题,就要在具体工作中,加快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程,切实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并制定切实措施鼓励煤炭企业延伸产业链,逐步提高转化率。预留煤炭资源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转化率和转化效益。国家在项目核准、环境容量和用水指标上要给予相应倾斜支持。

      第四,要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勘探开发、选矿冶炼、废弃尾矿利用全过程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所有环节的生产企业自觉节约利用各种资源,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一要提高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将“三率”指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要加强日常监管。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三率”指标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进行监督。三要严格年度检验。“三率”指标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年检。坚决扭转煤炭生产企业重效益、轻责任的态度。四要加大鼓励引导。矿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在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势在必行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要求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突出抓好以土地复垦为主要内容的矿区环境综合治理。要切实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重点抓好露天煤矿土地复垦,开采一段,复垦治理一段,确保治理成效。闭坑矿山要严格进行验收,治理未达标的,及时利用企业存储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确保治理质量。

      对于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无主的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投资治理力度,从矿业权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进行治理;另一方面,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求,积极鼓励和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治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的,经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政策非常必要

      应进一步完善沙漠、戈壁等未利用地使用政策,鼓励开展生态和生产建设,在不破坏环境和生态的前提下,使用国有沙地等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建设的,可划拨使用;使用集体沙地等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建设的,可实行“只征不转”政策;使用沙地等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沙漠治理、生态绿化,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减少生产建设占用其他优质土地数量,实现一举多得。

      (作者系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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