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传统生态伦理观及其当代价值
  • 发布时间:201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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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耀洪《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18日 07 版)

    天人关系是我国传统文化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在研究和处理天人关系的过程中,我国古人提出了内涵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形成了独特的生态伦理观,为我们今天进行生态伦理研究、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类永续发展提供了宝贵思想资源。

    我国传统生态伦理观的核心内容

    以“参赞化育”为主旨的儒家生态伦理观。“参赞”,是指人对天地宇宙运行的参与、调节;“化育”,是指宇宙万物的演化与发育。儒家认为,世间万物皆自然所生,人作为自然所生之物应从属于自然、参与自然的演化与发育。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既然世间万物皆天所生,在地位上就应彼此平等。作为万物的一员,人并没有什么特殊,不能高居于万物之上,主宰万物。人有人之性,物有物之性。人尽人之性,物尽物之性,则人与物“可以赞天地之化育”(《中庸》)。也就是说,人只有“参赞化育”,才能促进人与物、物与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

    以“道法自然”为内核的道家生态伦理观。道家认为,“道”是宇宙的本源与规律,先于天地而存在,由道而生万物。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德经》)既然万物为道所生,那么,“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宇宙万物都有独立而不可代替的价值。作为万物的一员,人与天地万物是共生共存、合而为一的关系,即所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人类的活动应该遵循和效法天地、自然的运行之道,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以“众生平等”为要义的佛家生态伦理观。佛家认为“一切众生,贵贱不足”(《摩登女经》),强调世界上万物和人均为平等关系。坚持“众生平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和谐稳定运行的前提与保障,即所谓“天平等故常覆,地平等故常载,日月平等故四时常明,涅槃平等故圣凡不二,人心平等故高低无争”。(《五灯会元》)从“众生平等”的基本立场出发,佛家劝导人们爱物厚生、慈悲为怀,提倡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提倡天人和谐、人际和谐,等等。

    我国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当代价值

    我国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当代价值,表现在它既能为现代生态伦理学提供精神养分,也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思想资源。

    作为一门学科的生态伦理学虽然问世于西方,但已成为当今各国学界共同关注的“显学”。我国生态伦理学的建构和发展,既要吸收借鉴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有益成果,又要吸收借鉴我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的精髓与要义。自20世纪中期以来,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之争成为贯穿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一条主线。人类中心论者认为,人类是世界的中心,自然界其他物种的生存发展应服从服务于人类的生存发展;自然中心论者则认为,人类只是世界的一部分,自然界其他物种与人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人类的生存发展应服从服务于自然界和生态环境的存在和发展。这两种生态伦理观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片面性。狭隘的人类中心论势必造成人类的唯我独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无力;极端的自然中心论则意味着放弃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最终会导致人类发展的停滞。超越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之争,恰恰可以从我国传统生态伦理观中找到灵感、获得支撑。无论儒家的“参赞化育”、道家的“道法自然”,还是佛家的“众生平等”,都既强调人类是自然界的一分子,与其他物种之间处于彼此平等、共存共生的关系;又突出人类的主体地位,强调发挥人类在发现和遵循自然规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这些思想观点中的合理成分,是我们今天建构中国特色生态伦理学的有益资源。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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